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同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股东就没有知情权吗?
同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股东就没有知情权吗?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信息具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对于股东同公司业务存在高度竞争的情况下,有时候公司会以股东行使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股东行使。这时候,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只主张股东经营业务同公司高度相同而否定股东的知情权是不足够的。
蓝天农用机械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股东为牛某,杨某,马某,陆某,还有熊某。熊某是控股大股东占股70%,牛某占股10%。
白云农用机械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控股股东为牛某。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都是经营农用机械,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面对的客户也有重叠。
蓝天公司开始几年运行良好,后来由于某种原因决定解散,牛某的得知后,认为蓝天公司存在猫腻,希望能够查阅蓝天公司的账册,找到内部经营失败的原因,并追究部分人员的责任。于是,牛某向蓝天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查阅蓝天公司的账册,会计报告,会计凭证等信息。蓝天公司的控股股东熊某认为,牛某自行经营白云公司,同蓝天公司有高度的竞争关系,不应当同意其查阅账册。牛某认为其股东知情权被侵害,于是诉诸法院。
原告:牛某
被告:蓝天公司
我们来分析一下案情。
首先,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确实经营同一种行业,白云公司成立于2000年,早于蓝天公司的2016年,达到16年之多,当初蓝天公司成立时候,各位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知道牛某自身经营同类公司,之所以会继续选择让牛某入股,应当双方具有很多合作的意向和合作的可能,因此双方主要表示在合作。
蓝天公司只举证牛某的白云公司是经营相同产品的,但没有举证他们此次查阅账册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
再次,蓝天公司即将解散,牛某即使拿到蓝天公司的账册信息,也无法做出任何对蓝天公司不利的行动,认为牛某会损害蓝天公司的利益,没有任何依据。
最终,法院也是判决支持了牛某的诉讼请求。
股东的知情权除了某些特殊原因,不能被侵犯,哪些是特殊原因,归结可以看如下几点:
股东是否存在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业务,这种竞争很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是否明知股东存在上述业务。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机是否恰当,是否在公司同股东可能存在某个项目竞争的重要十点申请,导致公司可能受到损失。
假设,上述案件的情况是,牛某的白云公司同蓝天公司可能要投标一个项目,牛某始终隐瞒其作为白云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为了保证白云公司顺利中标,牛魔提出了查阅公司账册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会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不支持牛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