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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报告日期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
近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2019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公告称:凡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公告指出,因疫情原因,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报告日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据介绍,按时申报年度报告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同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负责人尽早报送年度报告,避免后期出现由于网络拥堵,造成多次填报不成功的现象。(呼和浩特日报记者 祁晓燕)